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记者 姚均芳 姜锐 王宇)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要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专家认为,此举将改变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的状况,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也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资金困难。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资金中介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也大量参与民间借贷。
“‘放贷人条例’出台将会把民间借贷纳入正规金融领域,修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不足这一短板。”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中国经济评价中心主任刘煜辉指出。
近几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融资规模逐年扩大。特别是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主要渠道。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同样盛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刘玲玲表示:“清华大学此前在中部八省调研数据显示,69%的农户都有个人借贷的经历。”她指出,民间借贷吸引借款人之处在于不需要严格抵押或担保,而是主要靠彼此了解和信任。
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信贷具有特殊的竞争优势。由于通常是基于地缘、人缘、血缘等关系产生,相比起金融机构,民间信贷获取信息成本低,而且手续便捷、方式灵活,可以提供个性化的信贷服务,交易成本低。民间借贷的“阳光化”,有望使民间借贷成为相对垄断的金融市场中重要的竞争主体。
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存在监管缺位问题。刘煜辉指出:“民间借贷如果不采取有效方式监管,会出现高息借贷、非法融资、洗钱犯罪、冲击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价格等风险。因此,推出放贷人条例也是为了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范围之内,防范相关风险。”
央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去年11月曾表示,放贷人条例最大的突破是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刘玲玲对此表示,个人发放贷款的合法化,其实是承认一个既成事实。潜在的市场早已形成,规范化管理是必由之路。个人贷款合法化对于借贷双方都是一种保护,对激活民间资本、活跃经济有好处。而且,在规范、发展的过程中有利于优胜劣汰。
不过,针对“只贷不存”的前提,专家认为需要在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并有所设计。刘玲玲指出:“‘只贷不存’实际上是设置了一个隐含的准入门槛。由于个人很难保证资金具有稳定的来源,因此要防止政策设计门槛过高、条款过苛。因为若曲高和寡,黑市将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