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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5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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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销售风力的增值税税率

  问:我公司利用鼓风机生产的风力在出售时适用何种增值税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除此之外,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均为17%。因此,销售风力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允许退还已征税款

  问:我公司5年前转让一固定资产(建筑物),并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今年,由于质量原因,原受让方将该建筑物按原价退还给我公司,款物均已经交付,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退回原缴纳的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因此,贵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退还已征税款或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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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5 你问我答 2009-2-20 48256F32002924A648257561002C4A80[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