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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兔首鼠首将拍 诉讼能否讨回
· 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
应如何回家
· 行动: 首次以律师团
诉讼追索流失文物
· 希望: 5次类似起诉4起胜1起败
· “天价薪酬”能绝迹吗
· 现状: 铜兽首只是海外
流失文物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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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希望: 5次类似起诉4起胜1起败
  据刘洋介绍,律师团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公约明确规定,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该归还该被盗物。法国是公约的加入国,我国在1997年加入这一公约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具有追索被战争掠夺和被盗窃走私出境的文化遗产不受年限限制。

  目前,律师团已搜集了世界上5次类似的起诉,其中,4起胜诉,1起败诉,律师团对胜诉很有信心。

  据刘洋介绍,目前世界上分为两个法系,即大陆法(又称成文法)国家和海洋法(又称判例法)国家。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明确成文的法律条款。而在海洋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在遇到新的案件时,先寻找本国法院史上与之最相似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因此,寻找到与“圆明园流失文物索回案”相似的案件,这对于诉讼的结果非常重要。

  刘洋告诉记者:“让我们受到鼓舞的,是来自于判例法国家的成功判例。”刘洋列举了一些例子,譬如德国博物馆诉美国艺术品收藏商伊兰克·凡返还名画案,塞浦路斯共和国及教堂诉美国艺术品交易商返还马赛克案等。刘洋说,这些判例都说明,国家财产被侵害的国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即便是该财产持有人不是原被盗之物的盗贼,仍可作为被告被诉判决,履行返还义务。

  然而,也有专家认为,由于律师团所依据的整个规则体系仅凭国际道义维系,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所以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对此,谢辰生认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但要始终保留追索的权利、不断寻求追索的新方式,让凝聚数千年中国历史的文物永放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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