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受访专家认为,对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存在的矛盾,要通过法律手段和民主手段加以解决,最根本的则是要依法明确省、市(地)、县的职责权限。
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认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要让政府回归到公共服务的轨道上来。”
“这轮地方机构改革不是简单的加减法,要按中央规定的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切实控制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齐善鸿教授认为,“中央规定的各级政府机构限额应该不得突破,已自设的超限额机构要予以清理。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从深层次上认识这场改革,这就是精化政府职能、优化队伍配置。”
“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推行大部制,一定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能搞形式主义,也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以地方特点为由不改革”。龚维斌教授建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准确定位政府职能的基础上,认真考虑快慢、难易、集散、大小、分合、去留、增减、内外、上下、条块等10对关系,即:改革速度的快慢、改革切入点的难易、职能的集中与分散、机构规模的大小、机构的分合、人员的去留、机构和人员的增减、政府与党群组织的内外联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对应关系、地方政府与垂直部门之间的条块关系等,尽量统筹谋划、整体推进,避免单兵作战、顾此失彼。”
“机构改革应当特别重视行政责任的规定,无论是部门主要职责还是部门内设机构,都应当非常清楚地规定在法制工作方面的责任范围、责任目标和责任主体。”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军教授认为,只有明确具体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相关工作才会有考核标准,行政问责也才能有坚实的基础。
专家指出,这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该理解为我国政府机构的一次“自我重塑”。也可以说,以政府机构改革为途径,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保障,是这次改革的更深层目标。 (本版文字均据《瞭望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