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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2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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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规范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
· 纳税申报期由10日延长至15日
· 你问我答
· “中介人”提供的抵扣凭证,假的
· 优化纳税服务 实现征纳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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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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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纳税申报期由10日延长至15日
  得知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从以前的每月10日延长到15日,浙江黄岩荣鑫有限公司办税员蒋英欣喜不已,她逢人便说:“这个政策真正解决了纳税人纳税难问题,由于公司业务多,票证来往也多,每月催发票、认证、抄报税忙得我团团转,现在申报时间延长了,心里就放松多了。”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三部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三部条例有关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大流转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将由10天延长至15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每月的申报截止日由每月10日延至15日。

  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黄岩国税办税大厅工作人员小王说:“纳税申报期延长,可以分流办税人员,错开申报高峰期,加上‘一窗统办’征收模式运行,将大大减轻办税大厅工作压力。”     (曾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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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2 纳税申报期由10日延长至15日 2009-1-23 48256F32002924A6482575450022E6F4[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