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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2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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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人”提供的抵扣凭证,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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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中介人”提供的抵扣凭证,假的
  近日,松阳国税局根据外地传来的协查信息,查处了一起当地企业从“中介人”手中取得虚假抵扣凭证的涉税案件。

  前不久,松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曾与外地一家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钢构件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供销人员在当年的9月,将委托加工钢构件所需的钢材,口头委托B公司业务员胡某采购,而胡某则从异地自称是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业务员李某手中购入热轧钢板,并取得了由C公司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份,数量152.7吨,完税价格568567元,税款96656.39元。同年11月,胡某又从异地某物资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范某手中购进热轧钢板,并取得了由D公司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份,数量152.7吨,完税价格568567元,税款96656.39元。A、B公司的委托加工业务完成后,胡某将上述两份缴款书交给了A公司财务,A公司财务如数向胡某付清了货款,而后向税务部门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共计193312.78元。

  而事实上,A公司所取得的上述两份缴款书存在以下问题:在海关总署税单数据库中没有此缴款书相关信息;C和D公司所属国税部门信息系统中也无上述记录,也不存在上述两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当地国税部门征管信息资料中,并不存在C和D公司信息。显然,李某和范某虽然向胡某提供了真实的货物,但李某和范某在推销原材料过程中,不仅虚构了C和D公司,而且还向胡某提供了虚假的缴款书。

  因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掌握进出口业务的相关税收政策和操作规程;涉及陌生企业的相关业务,要及时通过当地税务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对销货方出具的抵扣凭证,要做到“先证实、后(直接)付款、再(认证)抵扣”,并严禁通过“中介人”支付货款。    (胡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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