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解决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是《意见》要解决历史问题的受奖励对象: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的;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本人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奖励补助金按职工退休时上年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确定兑现奖励标准执行。奖励补助金由职工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负担,各级政府财政兜底解决。1998年以前,在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未兑现奖励的,参照《意见》具体规定,个案解决。
从明年1月1日起,广州将建立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具有广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享受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本人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符合条件的。
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过计生奖励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人员、企业失业人员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放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据《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