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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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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从明年起
我省再次调整一审
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本报杭州12月30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张兴平 汪曼) 记者今天从省高院了解到,从明年元旦起,我省将再次调整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据了解,这次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省高院、各中院受理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省高院受理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提高到人民币3亿元以上。中级法院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受理的标的额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大幅提高:杭州、宁波中院为5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温州、绍兴、金华、台州、嘉兴等中院为3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中院为2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

  在本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中,对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标的额作了下调:省高院受理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杭州、宁波中院为4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温州、绍兴、金华、台州、嘉兴等中院为2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中院为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只有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才能审理。在这次调整中明确规定,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由省高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在基层法院中,义乌法院也能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不过标的额只能在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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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政治与社会新闻 00011 我省再次调整一审
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2008-12-31 48256F32002924A64825752F00239746[A1-黄宏≈A5-张兴平≈A5-汪曼≈B1-郭晓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