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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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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
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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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
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

(2008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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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
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
2008-12-25 48256F32002924A648257529004A43F4[B1-王晓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