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胡育萍 记者 黄宏) 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政府原秘书长冯顺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冯顺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受贿款人民币79.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冯顺桥于1993年至2006年,在担任上虞市市长、绍兴市市长、绍兴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请托,先后为该企业及王某谋取利益,并收受王某人民币共计35万元。
2002年底,冯顺桥利用担任绍兴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时任上虞市某局局长张某提拔之事提供帮助,并于2003年至2005年春节前,收受或通过其妻子收受张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44.6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顺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上虞、绍兴等地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利用本人职权,非法收受他人钱财79.6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