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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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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缴了定额税 并未万事休
  2008年10月,有人举报淳安县千岛湖镇某装潢材料商行有偷税嫌疑。该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很快查清了其偷税的事实,决定给予该商行补缴税款9万余元,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罚款0.5倍处理。

  事情是这样的,该装潢材料商行是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地段和经营规模给予核定税款,核定其月营业额为8000元。商行老板每月均按时缴纳税款,从不拖欠。这几年,千岛湖房地产销售火爆,也带动了装潢材料商行生意的兴旺,其每个月的实际销售额达到十几万元。生意好,有钱赚,店老板心里美滋滋的。可他却不知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税总局16号令)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一定幅度的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根据此规定,他早已够上偷税的界限了,自己却不知道。最后被人举报,连补带罚加滞纳金,补缴近15万元,教训深刻。

  所以,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提醒个体经营户一句:缴了定额税,并未万事休。如果你的实际营业额大大超过了税务机关的定额,赶快到税务机关补申报吧。

  (詹黎平 余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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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缴了定额税 并未万事休 2008-12-5 48256F32002924A648257512000A836E[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