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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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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石材加工业纳税

  问:石材加工业是否属于工业性质?所得税是否按每笔业务收入额的6%纳税,而不是一个季度申报一次?

  答:企业性质请咨询相关部门。贵单位企业所得税是按季申报还是按每笔业务收入额的6%缴纳,应视贵单位具体情况而定。如为查账征收企业,则按季(月)预缴;如为核定征收企业,则可选择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定率征收。

  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

  问:国税函[2002]1170号文中提到: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可以视同自产产品享受免抵退优惠政策。现有进口厂商告诉我们原来出口的产品中用于产品包装的纸箱和标签损坏,要求单独购买纸箱和标签用于替换损坏的纸箱和标签,纸箱和标签我们企业都是外购的,请问单独出口的纸箱和标签属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配件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该文件所指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是狭义范畴的概念,贵公司替换损坏的自产产品包装物,不属于该文件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范畴,故不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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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8-12-5 48256F32002924A648257514002BA4EF[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