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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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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设桩不规范,市政承担责任
桐乡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本报桐乡10月16日电(通讯员 陈霏 记者 黄宏) 市政公司未按规定设立警示标志,发生交通事故则要承担责任。今天,桐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法院判处赔偿12.5万余元。

  2007年10月2日,朱明旭驾驶二轮摩托车带乘员沈晨凯行驶至同德线一地方,撞上在公路上设置的水泥警示桩,造成车辆损失,沈晨凯受伤,朱明旭本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死者父母将设置警示桩的市政公司告上了法庭。家属认为,市政公司没有按规定在水泥警示桩上设立标志,所以造成了这起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政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该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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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政治与社会新闻 00007 设桩不规范,市政承担责任 2008-10-17 48256F32002924A6482574E400330E10[A5-陈霏≈A1-黄宏≈B1-马瑛瑛]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