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桐乡10月16日电(通讯员 陈霏 记者 黄宏) 市政公司未按规定设立警示标志,发生交通事故则要承担责任。今天,桐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法院判处赔偿12.5万余元。
2007年10月2日,朱明旭驾驶二轮摩托车带乘员沈晨凯行驶至同德线一地方,撞上在公路上设置的水泥警示桩,造成车辆损失,沈晨凯受伤,朱明旭本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死者父母将设置警示桩的市政公司告上了法庭。家属认为,市政公司没有按规定在水泥警示桩上设立标志,所以造成了这起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政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该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