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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6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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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普通投资者需要谨慎

入市不到半年的新股民不具备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资格,风险承受力差的股民也没有资格。
  据新华社北京10月9日专电(记者 陶俊洁 赵晓辉) 中国证监会近期宣布启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这意味着中国“单边市”状况的改变,并将为投资者增加新的投资品种。业内专家认为,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应在全面了解该项业务的操作细则后,量力而行,及时止盈、止损。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指出,融资融券作为一项全新业务,普通投资者在做空机制上是很难把握的。该业务要求付出比银行贷款高的利率作为代价,融资有一定期限,这些新特点有别于寻常股票投资操作,使普通投资者参与此项业务存在一定难度。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一家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该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该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也就是说,参与股市不到半年的新股民不具备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资格,风险承受力差的股民也没有资格。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券商在制定业务条款时,出于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可能对客户的资金量有最低门槛要求,资金量小的投资者可能就不能参与融资融券。

  长城证券基金分析师阎红认为,融资融券并不能改变市场走势,投资者应该根据股票自身的价格作出投资决策。鉴于融资融券存在放大交易量的效应,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判断能力来慎重选择。她建议,参与融资融券的投资者要把握好资金头寸,融资规模不宜过大,及时止盈止损。

  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既可能放大盈利,也可能加大亏损,应当在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后审慎考虑是否参加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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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经济新闻 00006 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普通投资者需要谨慎
2008-10-10 48256F32002924A6482574DD00455E42[A0-新华社记者≈B1-陈纪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