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11版:财税之窗
3  4  
PDF 版
· 前三季度全省国税总收入
完成2340.65亿元
· 实现纳税服务网络全覆盖
· 杭州滨江推行“集团化”税收管理模式
· 诸暨前8个月办理出口退税超12亿元
· 磐安四项制度提升税收管理员素质
· 个性化车牌催生温州市民购车热潮
· 创造井然有序的办税环境
· 高歌展风采
· 平湖童车问鼎国标
· “无账可查”陷困境 “深挖细查”解疑团
· 杭州上城实施企业所得税行业分类管理
· 你问我答
· 新居民也要学点税法知识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年10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延期缴纳税款

  问:企业经营遇到特殊困难,不知可否延期缴纳税款?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到期前三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县以上国税机关受理并上报省国税局批准。纳税人领取已核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才能享有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且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再次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必须逐级报省一级国税机关批准。

  具体特殊困难是指以下四种情况:1.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提供灾情报告;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应提供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4.短期货款拖欠,应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增值税发票品名有误

  问:本公司收到一份7月15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于7月19日认证,现在认证通过后发现对方开的发票品名有误。因为我们是外贸公司需要增值税发票和海关报关的品名一致。请问现在这张发票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取消这张发票的认证记录,再由工厂作废重开?

  答:请参照《增值税票使用规定》处理,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另行开具品名正确的增值税发票。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8-10-10 浙江日报000112008-10-100004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