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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
问:企业经营遇到特殊困难,不知可否延期缴纳税款?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到期前三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县以上国税机关受理并上报省国税局批准。纳税人领取已核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才能享有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且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再次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必须逐级报省一级国税机关批准。
具体特殊困难是指以下四种情况:1.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提供灾情报告;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应提供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4.短期货款拖欠,应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增值税发票品名有误
问:本公司收到一份7月15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于7月19日认证,现在认证通过后发现对方开的发票品名有误。因为我们是外贸公司需要增值税发票和海关报关的品名一致。请问现在这张发票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取消这张发票的认证记录,再由工厂作废重开?
答:请参照《增值税票使用规定》处理,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另行开具品名正确的增值税发票。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