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是平湖市安徽籍新居民,十年前背井离乡来到平湖,做过建筑工人、保洁员、服装厂职工。3年前,凭着前几年打工积累的钱财,盘了一家杂货店。税务部门核定该店月营业额1万元,月缴增值税400元。开业后,吃苦耐劳的丁某把全部精力都扑在该店上,生意越做越红火。
不久前,税务部门对该杂货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自去年下半年以来,该店营业额达50万元,超定额37万元,而丁某对超定额部分并没有申报。因此,责令丁某补缴税款1.48万元,加收滞纳金及罚款0.82万元。接到补税罚款后的丁某情绪极大,大呼“冤枉”:“我每月都按税务局核定的税额准时纳税,什么时候偷过税了?再说,税务部门既然给予 ‘包税’优惠处理,无论杂货店营业额多少,都不应再补征税款。”
其实,丁某的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国税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未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可见,税务部门对丁某杂货店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并不是丁某所说的“包税”。定额征收只是税款征收的一种方式,并不是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更不是丁某所理解的包多少就缴多少。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新居民人数不断增加,仅平湖市就有25万之多。许多新居民凭着艰苦创业、吃苦耐劳的精神,在异乡办起了厂家、开起了店铺、做起了生意,生活是蒸蒸日上。但笔者要提醒这些驰骋在商场上的弄潮儿,在辛勤劳作的同时,一定要抽出时间学点税法知识,这样才能做到依法诚信纳税。否则,因不懂税收法律法规,而遭到像丁某那样的补税罚款,实在是得不偿失。(冯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