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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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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根治垃圾短信应立法为先
海印子
  目前,垃圾短信已经衍生出一个庞大的利益链条,链条的上游是搜集销售手机用户个人信息的企业,以及出售短信群发器和贩卖短信群发卡、短信包月卡的各种企业;第二环节是短信群发公司,然后是投放垃圾短信的广告主;垃圾短信利益链条的最后出口,则是电信运营商。对于垃圾短信,现实情况多的是舆论谴责,而少的是法律的有效约束。

  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了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但它不是电信法也不是通讯法,不可能解决发送短信过程中各个侵权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在垃圾短信的利益链条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法律约束,这才是我们目前最为缺失的地方。仅靠技术跟踪号码,屏蔽相关关键字等方法难以堵截无处不在的垃圾短信,行业自律更需要产业发展到一定成熟阶段后才可能实现。

  值得期待的是,我国首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于日前拟定,目前正在报批程序中。该《规定》对短信息服务和管理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将明确禁止发送违法内容和违规发送垃圾短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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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理论视野 00011 根治垃圾短信应立法为先 海印子 2008-10-6 48256F32002924A6482574D200248289[A5-海印子≈B1-实习生5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