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钱江新城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确保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9月27日零时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钱江新城核心区采取限制各类货运车辆通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钱江新城核心区:东至之江东路(含)、西至清江路(不含)、南至之江路(含)、北至钱江路(含),共计2.3平方公里的区域内,禁止一切货运车辆进入。如确有需求,需经钱江新城管委会(钱江路637号)核准后,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明月桥路16号江干交通警察大队)核发的通行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
特此通告。
关于限制货运车辆在钱江新城核心区通行的通告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0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