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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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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自2005年成立至2007年底,年度均是亏损。但从2008年开始,我公司每季度开始有盈利。根据规定,当年盈利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为何在每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没法做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而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季度申报时,直接将允许弥补的亏损递减应税所得额,按抵减后的应税所得计算申报纳税即可。

  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是多长?去年7月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用,今年还能用吗?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辅导期多长?去年7月新办的公司,辅导期什么时候结束?

  答:除总局下文停止(作废)使用外,现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固定的有效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否则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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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8-9-12 48256F32002924A6482574C0000AD2A2[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