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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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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神秘电话揭开百万偷税大案
  2008年初,湖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一个神秘的举报电话,举报人称浙江某电源公司设两本账,实际销售远远大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数。接到举报后稽查局迅速组织稽查骨干力量展开检查,由此揭开了一个百万偷税大案的神秘面纱。该案共查补入库103.87万元,滞纳金4.7万元,罚款51.94万元。

  兵贵神速。1月上旬,检查组一行6人前往位于长兴县的该公司。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注册资本500万元,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产品铅酸蓄电池主要销往全国各电动车厂,但也有一部分销往电动车厂的经销户。

  从账面上检查人员看不出有什么疑点,但举报人反映,该公司采用账外账方式偷税,每月实际销售收入1600万元,那么一年的销售收入应该有19200万元左右。检查人员在对林某负责登记的该公司电瓶销售发货数量金额进行逐笔核对时发现,2007年该公司销售发出电瓶共计含税价格19235.74万元,与举报人反映的每月实际销售相符,与该公司2007年度申报销售收入相差6086.54万元。在事实面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承认确有部分销售收入尚未入账申报纳税,但林某只登记电瓶发出,没有反映电瓶的退回情况。

  因国家有规定,电瓶自出厂起15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厂家要负责包换,在这个时间段内电瓶车或充电器出现故障,一般也要先调换电瓶,所以电瓶的退回率较高,同时还提供了该公司退货台账,2007年该公司共退回各种规格电瓶64866组,按年平均不含税单价计算2667.75万元。此外,周某还提供了7份赊销合同,按电瓶保质期15个月满后,扣除退货数量,确定货款后再支付,经统计2007年度共赊销不含税货款2807.76万元。

  据此,检查人员查明该公司2007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电瓶未申报营业收入为611.02万元,少缴增值税103.87万元,涉及企业所得税尚在申报期,建议该公司自行调账申报,并报稽查局备案。对签有赊销合同的2807.76万元,鉴于15个月的保质期未到,到期后自行申报纳税。建议企业建立健全赊销单位明细账备查,并将7个赊销单位赊账金额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孙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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