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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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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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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高新区外的高新企业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我们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但没有设立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种情况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日前,常山县某企业财务人员打电话向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咨询。

  税务人员告诉企业财务人员,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作出了明确界定,改变了过去只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取消了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只要企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都可以适用15%的优惠税率。

  (郑松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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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高新区外的高新企业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2008-8-29 48256F32002924A6482574AA00284D31[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