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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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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银行承兑汇票背后的“虚开”案
  俗话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期货交易也走进人们的生活。三门县国税局稽查人员正是从看似正常的货物交易但款项长期未付的疑点入手,使一起当事人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最终浮出水面。

  三门县海游镇黎某在2002年5月设立云虹公司,从事纺织品、橡胶及橡胶制品等批发、零售业务。2005年上半年,三门县国税局对该公司因税负率偏低进行例行纳税约谈中,发现账面反映的库存商品与实际库存商品金额有出入,将其列入稽查对象。

  稽查人员核查该公司原材料明细账后,发现其从海南省购入的天然胶在摘要栏处有模糊不清、改动之处,其中向海南琼海某公司购入橡胶金额900多万元,但货款除2004年9月以承兑汇票支付了500万元后,其余400多万元,至检查时账面上都无支付记录,长期挂在应付账款账户中。检查组于是将该公司账面记录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海南琼海某公司的8份共计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重点嫌疑,赴相关银行核实汇票内容的真实性和实际资金流向,并以此作为整个案件的突破口。

  鉴于黎某拒不承认有非法行为,在审查之前,专案组制定了详细的审查讯问思路。当向黎某出示票面开具给琼海某公司,但实际却背书回流至云虹公司及几家三门企业的数份共计5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二、三联复印件时,面对铁的事实,黎某交待了利用虚开承兑汇票来套取银行现金和冲平账面应付款的事实。

  经对琼海某公司及经办人的证据提取,云虹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情况下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已完全查实。

  据此,三门县国税局对云虹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合计112.68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纵观此案,企业利益驱使和存在侥幸心理是其主因,黎某在明知未全部履行合同的事实下,把多开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退还给琼海某公司,而是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及入账结转成本,贪图便宜而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王敏兴 张哲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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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银行承兑汇票背后的“虚开”案 2008-8-15 48256F32002924A648257497000AB130[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