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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22版:浙江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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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刀切”政策不符合温州实际
· 封闭住宅区内禁止办企业
· “住改商”还需征得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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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封闭住宅区内禁止办企业
  新实施的《暂行规定》对温州市“住宅禁商”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其中明确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封闭式住宅区居民住宅,禁止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同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体住宅楼(包括多层、小高层、高层,下同)不得设立从事制造、加工以及从事餐饮、娱乐、车辆清洗、五金修配、机械加工等产生油烟、恶臭、振动、噪音污染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加工、服务企业。此外,住宅配套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已鉴定的危房,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文物古迹、历史性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以及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不得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温州市各居民住宅楼内(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还禁止设立从事餐饮、娱乐、车辆清洗、五金修配、机械加工等产生油烟、恶臭、振动、噪音污染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加工、服务企业。但规划功能已明确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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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浙江楼市 00022 封闭住宅区内禁止办企业 2008-7-10 浙江日报000222008-07-100001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