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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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22版:浙江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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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刀切”政策不符合温州实际
· 封闭住宅区内禁止办企业
· “住改商”还需征得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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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住改商”还需征得业主同意
  作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新实施的《暂行规定》既充分尊重地方历史和客观实际,也充分反映广大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要求。如《暂行规定》中规定,过去已经是店面的沿街沿路一楼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需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工商部门凭有效的权属证明给予登记注册并报规划、房管部门备案。但对沿街沿路一楼住宅新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还需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并经规划、房管部门审定,方可登记注册。单体住宅楼二楼以上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控制,申请时需提交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此外,针对乡村广大业主无产权证明的实际,该《暂行规定》明确,乡村建筑物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在具备相关审批条件的情况下,有产权证明的,由工商管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没有产权证明的,只需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后就可登记注册。(肖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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