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5月30日讯(记者 毛传来 通讯员 廖小清) “多顶大盖帽共管一顶破草帽”的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困局,在我省有望得到破解。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由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继续行使;继续行使的,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这将从源头上规范“多头执法”。
老百姓在生活中最担心的就是不小心发生违法行为后,动不动就是一张罚单,甚至还导致一些受罚者与执法人员发生纠纷。《条例(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法制教育和行为纠正,不得偏重惩罚;可以采用检查预告、告诫、调解等方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要先告诉当事人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行政处罚和当事人依法享有哪些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有权了解受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然后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遇到较大数额罚款及其他法定行政处罚时,还可以在处罚前要求举行听证。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讼诉,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被处罚者生活困难,承受不起处罚怎么办?或者违法是因为一些小过错而造成的,对社会并未带来不良影响,能不能要求“宽大处理”?针对这些情况,《条例(草案)》作出不少人性化规定,执法机构要认真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再考虑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为主的方式,不进行处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要从轻处罚并进行相应的教育。
为防止少数执法人员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执法,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败坏执法机构乃至政府形象,《条例(草案)》还对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和执法行为的监督作了专门规定。
据了解,《条例(草案)》预计于7月进行再次审议。广大读者如果对修改决定草案有什么建议、意见,可登录“地方立法网”(www.locallaw.gov.cn),或者直接写信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