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我省沿海海洋捕捞的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拖网、对网禁渔期: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作业。
二、桁杆拖虾禁渔期: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作业。
三、帆式张网禁渔期: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作业。
四、定置、流动张网禁渔期:6月1日零时至8月31日24时禁止作业。
五、产卵带鱼保护区: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拖网、对网渔船以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要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六、海蜇禁渔期:杭州湾6月10日零时至7月25日24时禁止以捕捞海蜇为主要作业的渔船作业。
七、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蟹笼、梭子蟹定(流)刺网及其他以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渔船作业。
八、象山港口及舟山大黄鱼放流海域,从进入放流清场之日起至9月16日12时禁止张网及其他影响放流的渔具作业。
九、鳗苗禁渔期:5月1日零时至翌年开捕期前禁止捕捞。
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开始日前进港集中并到达指定地点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生产或未经批准擅自到外国管辖海域生产。
特此通告,请各地遵照执行。
2008年5月8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2008年拖网、张网等作业禁渔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