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社保关系保留及转移接续手续,不得以各种名义拒接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对确实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非本省户籍农民工,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