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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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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所得税季度申报不能冲减上年度的亏损额
  “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上怎么没有‘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这一栏?我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又填在哪?”这是近段时间内,建德市国税局税务人员接受纳税人税务咨询时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来临之际,企业办税员在填报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过程中,都不约而同地发出了这一疑问。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年度间的亏损在季度申报中是不能进行弥补的,只有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可以对上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这意味着如果企业2007年度是亏损的,在2008年度的季度申报时,如有盈利,必须先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只有当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才能将上年度的亏损额冲减,实行多退少补。但企业季度亏损则可以在季度间的申报中予以弥补。    (项轶 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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