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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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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税务登记变更

  问:如果公司营业执照增加了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要去改变吗?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增加了经营范围,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资料。

  进项税额先比对后抵扣

  问: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在属于辅导期,税务是怎么处理的?进项税额是否是隔月抵扣?还有税金的预缴问题是如何办理的?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凭证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除外)应“先比对后抵扣”。即先认证采集进项发票,通过“稽核子流”进行比对,比对相符的进行抵扣,不相符的不予抵扣。预缴税金是指当月领用超过25份专用发票,应在第二次领用时预缴前一次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税额,可直接到办税大厅办理。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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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8-4-11 48256F32002924A6482574270005C893[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