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丽水3月26日电(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林春阳) 今天下午,受省高院委托,丽水市中院对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月4日,丽水市中院对杭萧钢构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该案三被告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依法全部给予认定,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陈玉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内幕交易罪判处王向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37万元人民币。同时对陈玉兴、王向东的违法所得4037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判决作出后,陈玉兴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原判中已经对陈玉兴检举立功和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理,陈玉兴要求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