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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全国“两会”新闻·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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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三角”要领跑
必须区域统筹发展
· 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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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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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英语“希望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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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不同地域、不同户籍、不同行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差悬殊,全国人大代表、武义更香有机农业合作社理事长俞学文建议——
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本报北京3月17日电(记者 周咏南 刘刚)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人口流动速度加快,农村居民进城谋生、定居、求学日益频繁,但现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相差悬殊。全国人大代表、武义更香有机农业合作社理事长俞学文建议,统一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给受害人以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

  俞学文代表指出,当前在我国,不同户籍身份、行政区划、行业领域,损害赔偿标准也存在较大差距。如近年来各地煤矿企业对死亡矿工的赔偿金普遍确定为20万元左右,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而1994年出台,目前仍在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旅客身体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额仅为4万元。

  是什么导致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悬殊差距?俞学文代表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的“多元化”。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法规至少10部以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等,不同立法主体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容易导致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不尽相同甚至相互矛盾。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城乡差别,也导致了赔偿标准法律规定不同。

  俞学文代表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不仅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是否得到平等保护,而且还关系到国家的法律是否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公平正义与和谐是否能在全社会实现。他建议,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适用于各地、各类人身损害的赔偿,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范围和尺度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取消户籍、地域划分的赔偿标准。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司法尺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和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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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全国“两会”新闻·本省要闻 00002 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3-18 48256F32002924A64825740F0041F841[A1-周咏南≈A1-刘刚≈B1-陈志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