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
要走出两难困境
“这次严重自然灾害,再次暴露出当前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问题。”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王仁洲代表告诉记者。截至今年2月12日,保险业共接到雨雪灾害保险报案85.1万件,已付赔款10.4亿元,但其中农业险的赔付只占总案件数的2%。这表明,在应对这场自然灾害中,涉农保险处于严重缺位的状态。
王仁洲认为,农业保险遇到了一个两难困境:如果按市场化的规则制定保险费率,农民根本交不起;如果按农民能接受的价钱买保险,保险公司又赔不起。他说,同样的难题,在一些发达国家也遇到过。1978年,西班牙颁布了《农业保险法》,由政府对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弥补农业保险带来的严重亏损,而保费由农民负担一半,政府补贴一半,凡是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受灾后政府不给予任何援助。现在西班牙38个农业保险公司,全都自负盈亏,经营良好。我国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建立农业生产保障的长效机制。
“农业保险法”的立法
时机已成熟
“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性,应该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同时加快制定农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责,将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衢州市农科所所长汪惠芳代表为此向大会提出了制定农业保险法的议案。
汪惠芳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对政府直接补贴农业有着严格的限制,但提供农业保险补贴,早已成为许多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至今仍然是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财力显著增强,农业正处于加快发展的新阶段,国内一些地区也有一些自发实践,制定农业保险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但是,农业保险面广量大,要将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所有产品一下子全部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是不现实的。她认为,目前可先从园艺、特种养殖等高产出、高风险行业和产业入手,在比较发达或地方财力比较雄厚的县(市)入手,逐步扩大承保面,实行大规模统保,待条件成熟时再将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加以强制实施。针对我国现状,立法机关应当考虑一揽子的解决方式,尽快建立和制定与现行的保险法相配套、具有较强技术性和约束力的一系列保险单行法律法规文件。
“农业保险法”
怎样保农业
与汪惠芳一样,奉化市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代表也提出了制定农业保险法的议案。作为基层农民代表,他建议,对投保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导向的种植业、养殖业保户,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保费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应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确定各级财政分担的差别比例。同时,对农业保险公司实行财税政策支持,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税赋;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盈余,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适当减税;允许其经营农民的短期人身和健康保险业务及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以达到“以险养险”目的。
不同农产品,是否一定参保也要区别对待。傅企平认为,农业保险应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关乎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如水稻、小麦、棉花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可实行自愿保险。
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农业保险,傅企平建议,国家设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其资金可运用行政政策和市场手段多渠道筹集。
(本报北京3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