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职业平等,是个老话题了。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正式实行,让这个老话题重新升温。
该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这一条款的设立,第一次将性别职业平等问题以法律形式给予明确。据报载,此后,国家还将出台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配套法规,以保证就业公平,比如“明确什么样的岗位确实是不适合妇女的,像水下作业、矿山、井下、高空等,其他行业就必须招收妇女。”
对于这一法律条文,人们的感受并不相同。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的一项联合调查中,近六成的人认为《就业促进法》可以促进男女就业平等,也有四成受访者担心制订女性不宜岗位,反而容易引发歧视。更尖锐的持不同意见者则认为,划定女性不适宜岗位,实际上是在制造新的性别歧视。
究竟该如何看待男女职业平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