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喆对记者说,“艳照门”事件暴露了当今社会一部分人,法律与道德意识的缺失以及情趣低俗的程度;表明目前网民的个人素质与欣赏品位有待引导和提高,网络管理者或网络主持人的守法意识有待提高,有关部门在互联网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近年来,在网络上经常上出现一些对低俗事件的炒作,比如对一些演艺界人士私生活的暴露与炒作。
她认为,“艳照门”事件,实际上凸显了这样一个主题,那就是——明星要自律,公民也要自律。一个是名人应该加强自律。应该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名誉与成就。社会公民当然有权利监督明星的行为,但这种监督不应包括窥探明星的私生活。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保卫说,有一种观点认为“有什么样的受众,就有什么样的媒体”,意思是说媒体就是要满足读者的需要,而另一种观点是“有什么样的媒体,就有什么样的受众”,一般受众都有好奇的心理,或者是说窥视名人私生活的倾向,如果迎合这种心理,就不能制止这种行为的持续与蔓延。
周泽说:“网络作为新技术的产物,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涉及法律,完全可以依法处理。有些东西是我们必须承受的,而且不得不承受。我们不能只享受网络的好处而不承受其坏处。”
“而且,坏处并不是没有制约手段。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如何制约?加大制裁力度是通常的做法,当然有些问题也有待技术发展来解决,比如网上言论主体的查知问题。香港警方破不了案,表明现在的技术手段确实不够先进。但不能因为如此,就在新技术手段出来之前把网络关掉——那就成了因噎废食。”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研究室副主任孟威认为,任何媒体都是由人来操作的,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反映,社会现实中就存在道德失范的现象,因此要以尊重、宽容的态度对待新媒体。
“在适当时机,应该尽快制定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在新媒体的规范方面,这一法律的制定也应该有所体现。”郑保卫说,“新媒体出现之后,传播者不再只是专业人员,任何网民都可以成为新闻传播者,那么,作为一个传播者,既要有权利,又要有义务。”
(据《瞭望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