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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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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宽容的心态面对新媒体
也要制定规范倡导公共责任
· “艳照门”的法律之门
· “艳照门”里的每个匿名
被放大了躲在屏幕后的人性弱点
· 比法律更有效的是
网络的自律
· 影响近四成青少年
艳照挑战香港社会规则底线
· 行使知情权有一定界限
名人的个人私生活也应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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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艳照门”里的每个匿名
被放大了躲在屏幕后的人性弱点

  在这次“艳照门”事件中,香港警方关于保有、传播艳照是否涉嫌犯法,出现前后说法不一致的情况。

  早些时候,香港警务处处长邓竟成警告说,通过电子邮件分享照片,甚至在个人电脑上存储这类照片都有可能构成犯法。

  对此,香港特区立法会有议员问道,如果大家都向邓竟成处长的电子信箱中发送带有色情图片的垃圾邮件,那么是否应逮捕邓竟成呢?

  警方后来修正了邓竟成的说法,称观看或是在朋友间用电子邮件发送这些照片并不违法,但在网站上张贴是违法的。

  山东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李克杰就此发表评论:之所以形成如此尴尬的局面,是警察在“艳照门”前遭遇了巨大而且难以克服的执法难题,这些难题是互联网时代特有的现象,也是对传统警察执法的严峻挑战。

  他认为,互联网信息量大、传递迅速,交叉覆盖且无国界,而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执法却是疆界明确,属地管辖,这是警察在“艳照门”事件中遭遇的最大执法难题。

  据警方透露,至少涉及六名女性共逾1300张不雅照片,早已散落至美国、德国及澳洲等地服务器,对于这些境外服务器,香港警方并无执法权力。

  “香港警方拘捕的9名不雅照片发布者都是香港网友,事实上他们都不是源头发布人,属于传播者。而最初发布不雅照片和视频者很可能在日本,用以发布的网络服务器则可能在美国。从这个意义上讲,香港警察的许多执法行动只是‘封堵’。”李克杰评论道。

  2月21日,“艳照门”的男主角陈冠希在香港国际展览中心召开记者招待会,承认大部分照片都是他拍摄的,他向受害女士公开致歉,并宣布退出香港娱乐圈。

  陈冠希说:“这些照片是非常隐私的,我从来没有想把这些照片向人展示,这些照片是非法的,是从我这里偷窃的。同时,也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流传出去,毫无疑问,那些获取这些照片的人在网上是一种恶意的传播,这个事件已经恶化到使整个社会受到影响,从这方面来讲我非常遗憾。”

  同日,西安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在西安市鱼化寨抓获一名非法传播出售“艳照门”照片的嫌疑人。

  2月20日,媒体传出消息: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予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召开会议,就“艳照门”事件进行评议。百度网因传播相关照片,被点名批评。为此,评议会责成百度网通过媒体就其造成的危害向社会公开道歉。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民警通过媒体解释,所谓淫秽图片,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图片。那些已经在隐私部位作出马赛克处理的照片,不属于淫秽照片。

  警方同时呼吁,希望上网市民及时向警方反映情况,以免不良照片流入到青少年手中,造成恶劣影响。

  “包括网络在内的各种传媒,的确加剧了当事人的痛苦。但也正是这些传媒,为原本平凡的普通人制造星光,为他们赢得‘粉丝’,带去名利。”评论者车浩写道,“网络给我们带来便利,也鼓励和放大了每一个匿名屏幕后的人性弱点。”

  李克杰认为,“艳照门”事件再次警示我们,打击互联网犯罪需要世界各国执法机关的通力协作,任何“各扫门前雪”式的执法行为都是行不通的。如何加强网络监管,共同打击网络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艰巨任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副教授周泽认为,目前对互联网的管理还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公安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信息产业部门都在管,应该改变这种多头管理局面,统一由一个部门去管理,并注重依法行政。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杨斌艳说,中国还没有规范网络的专门法律。这次“艳照”传播,存在跨国传播的问题,由于中国与外国的法律不统一,在中国违法的,在外国不一定违法,这实际上使国际间法律合作的可能性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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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7 浙江日报000102008-02-270002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