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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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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卡丁车轮胎用于整车生产
不需缴消费税

  近日,浙江武义利得车业公司李会计向该县国税局小张咨询,自己生产的卡丁车轮胎用于整车生产装配,在移送使用时是否需缴消费税?

  小张告诉李会计,在武义生产卡丁车的企业比较多,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但如李会计所说的这种情况是不需缴纳消费税的。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包括“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卡丁车与滑板车、沙滩车等车辆一样,时速较低,不准上牌照、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与一般意义上的汽车或其他机动车有所不同,且其轮胎按照小轮径农用轮胎的标准和工艺开发生产,对于这类车辆的轮胎,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傅志成 何炜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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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卡丁车轮胎用于整车生产
不需缴消费税
2008-2-15 浙江日报000112008-02-150002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