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武义利得车业公司李会计向该县国税局小张咨询,自己生产的卡丁车轮胎用于整车生产装配,在移送使用时是否需缴消费税?
小张告诉李会计,在武义生产卡丁车的企业比较多,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但如李会计所说的这种情况是不需缴纳消费税的。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包括“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卡丁车与滑板车、沙滩车等车辆一样,时速较低,不准上牌照、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与一般意义上的汽车或其他机动车有所不同,且其轮胎按照小轮径农用轮胎的标准和工艺开发生产,对于这类车辆的轮胎,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傅志成 何炜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