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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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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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将死亡赔偿标准
提至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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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3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北京一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议将死亡赔偿标准
提至300万元

  1月28日,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公民建议书,建议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应该从40万元的限额提高到最低300万元。

  “目前的死亡赔偿标准不仅缺乏人文关怀,而且非常不公平,以40万元人民币作为中国公民生命的最高限价,既不符合现实情况,也有悖正常的伦理道德。”郝俊波在建议书中这样写道。

  郝俊波说,近日发生的韩国冷库爆炸案,中国人均获赔195万元,而我国众多死于矿难的矿工拿到最高补偿不过20万元。“相比之下,不得不承认,我们的法律有点尴尬。”郝俊波说。

  目前,我国公民死亡赔偿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金额。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郝俊波认为这一赔偿标准严重贬低了生命的价值。

  郝俊波说,很多时候,无价的生命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定价,才能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数额太低,对责任人缺乏震慑。”山西洪洞矿难中,遇难者家属获得约20万元的赔偿金额,但报道说矿主一年的利润就高达一个亿。“这两个强烈的对比数据解释了我国为什么矿难事故频频发生,因为这点微末的赔偿,根本无法引起责任人的重视。”

  目前我国死亡赔偿金过低还导致另外一个匪夷所思的现象:一些交通肇事的司机甚至故意把已经被撞伤的行人轧死。“这其实是一个人在经过一番‘成本比较’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司机选择‘撞死’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少于‘撞伤’,正是因为赔偿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撞伤不如撞死’的事件在各地一再上演。”

  郝俊波认为,应该首先考虑在航空、矿业等高利润、高风险的行业提高公民死亡赔偿金额,人均最低赔偿标准不应低于300万元。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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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至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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