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广东省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可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其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按有关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