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l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财税〔2007〕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