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12月11日消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作了规定,对税收优惠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还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作出明确界定。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条例》还规定,除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外,《条例》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