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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2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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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双定户缴了税款仍要开发票
  最近黄老板有点烦,他在杭州吴山花鸟城开的小店原本生意挺红火,每月也都能足额缴税,一直自认为是“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却想不到前不久竟然被税务局罚了款。原来黄老板的小店属双定户,虽然每月已经按规定定额申报缴纳税款,但由于在商品交易中未向客户开具发票而被举报,杭州市上城区国税局的税务干部在查证属实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定期缴足税款还得罚款,这是怎么回事?”黄老板有点想不通。税务干部告诉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行核定征收与是否可以不开具发票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是核定征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仍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如果实行核定征税的企业没有领购发票的,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没有领购发票绝对不等于不开发票,双定户也不等于可以不开发票。

  税务人员还指出,黄老板“税务局定多少就缴多少”的认识是片面的。按照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定期定额征收是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如果超过这三个“一定”,就得另外再纳税了。比如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了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再比如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按第十三条规定,都应另外再缴纳税款。如果核定与经营实际不符,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还应当按第十九条规定,应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曹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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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2 双定户缴了税款仍要开发票 2007-12-10 48256F32002924A64825739F000BB0D6[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