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就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单位,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2月1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天内,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缴存手续。此外,根据东莞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流动性较大的实际情况,《办法》放宽了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规定缴纳公积金的起始时间应在职工录用(含试用)后连续工作的一年内。
据了解,在《办法》出台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公积金中心收到了许多职工的意见反馈和投诉。有关部门表示,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将对其发布催缴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领取本市当年公布最低标准工资的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仍须为职工缴存,缴存基数为本市当年最低标准工资。单位为职工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免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免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据《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