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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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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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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收取回扣为员工发补贴
广西北海一国企
被判“单位受贿罪”

  广西北海一国有企业以“运输管理费”、“运费差”等名义,5年间收取回扣140万余元,发放给全体职工作补贴。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北海分公司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吴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1998年,经时任经理的被告人吴耀同意,北海盐业分公司工作人员傅某、陈某以“运输管理费”的名义,按照不同地点确定不同回扣标准,向北海市竹林盐场车队、北暮盐场车队收取运费回扣。并经被告人吴耀同意,不定期地以“补贴”等名义平均发放给全体职工。

  法院审理表明,从1998年至2003年底,被告单位北海盐业分公司在从事广西区东片盐场的盐业调度运输工作中,以支付“运输管理费”、“运费差”等名义,共收取运输方北海市竹林盐场车队、北暮盐场车队回扣共140万余元不入账,全部发放给全体职工作福利补贴。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海盐业分公司身为国有企业,索取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吴耀在1998年至2000年12月单位受贿期间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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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单位受贿罪”
2007-12-4 48256F32002924A6482573A6005275B6[B1-郭晓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