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12月3日讯 (通讯员 沈简轩 陈乐 记者 黄宏)今天下午,丽水市检察院依法分别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某和涉嫌内幕交易罪对陈某、王某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11月,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开始接触洽谈。经过多轮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合同价达300亿元。中国证监会确认:今年2月8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形成日,2月8日至2月14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2007年2月11日,当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某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将此消息电话告知与他合作炒股的王某,指令他于次日全仓买入杭萧钢构股票。第二天,王某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776996股。
2月12日下午,罗某违反《证券法》规定,将自己所知悉的信息泄露给了陈某。2月13日上午,王某又再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398600股。此后陈某不断下指令给王某,要他买进杭萧钢构股票。3月15日,当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时,罗某又将这个信息泄露出去,以至到3月16日,王某将6961896股杭萧钢构股票全部卖出,共获利4037万元。
丽水市检察院认为,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罗某在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故意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应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王某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应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