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11月30日电(记者 杨金志) 11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正毅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法院认定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
这已是周正毅第二次被法院宣布有罪并判刑。2003年9月,周正毅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操纵证券价格,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次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周正毅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三年。折抵此前羁押时间,周正毅于2006年5月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