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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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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为圆住房“夹心层”的安居梦
宁波试点建立经济租赁房制度
  本报讯(记者 周松华 通讯员 王人扬) 既不能买或暂时未买到经济适用房,又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这些处于“夹心层”居民的住房问题怎么解决?近日,记者从宁波市建委获悉,宁波将试点建立经济租赁房制度。这种住房将采用只租不售的形式,专门用于解决低收入无房家庭的过渡性居住问题。

  按照宁波市刚刚调整的住房保障政策,经济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无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租赁期限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据宁波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经济租赁房的套型面积一般在30平方米以内。“目前,经济租赁房的详细计划和具体价格已在研究制订中。”

  经济租赁房圆了住房“夹心层”的安居梦。根据宁波市刚刚调整的住房保障政策,宁波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而申购经济适用房则要求,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落户满3年的常住人口,且一定要已婚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同时住房建筑面积小于人均18平方米。这样,两者之间出现了一个“夹心层”,比如新落户宁波的大学毕业生、青年公务员、青年教师等,他们既享受不了经济适用房,又不能申请廉租房。

  许多低收入群众闻讯十分高兴。与朋友合租住在海曙区白云庄社区的小戴,来到海曙区建设局咨询相关情况。2004年小戴大学毕业后,就在宁波的一家物流公司上班,月工资仅1000元左右,买不起普通商品房。新政策对他无疑是个好消息,他打算,先申请一套经济租赁房过渡,等以后生活条件改善了,再买一套新房子。

  今后,宁波将把经济租赁房作为缓解老百姓“住房难”的一个重要举措。宁波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体现经济租赁房的过渡性:有关部门对房租也作了相应规定,在租赁的前3年给予适当优惠,3年后要继续承租的,租金标准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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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宁波试点建立经济租赁房制度 2007-11-28 48256F32002924A64825739800467367[B1-蒋一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