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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质监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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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严格市场准入 强化监督管理
全面提升检验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解读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详见11月5日《浙江日报》)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检验机构法制化管理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各级质监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

  目前,我省共有各类检验机构1000余家,广泛分布在化工建材、冶金机械、气象水文、交通运输、环境资源、测绘测量等行业,服务范围覆盖工业、农业、商业、国际贸易等领域,涉及行政管理、司法仲裁、科研商贸等活动。这些检验机构为促进市场交易、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社会管理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检验服务、监督检验、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将对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有利于理顺政府部门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职责,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条例》规定,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把计量认证作为检验市场准入,用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理顺了政府监管的职责,符合国内外对检验机构资质管理的通行做法,体现了《条例》的现实性和前瞻性,也将有助于解决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重复考核、管理低效”的体制弊病。

  (二)有利于提高政府监督检验的权威性。监督检验具有准行政性,与被检验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其结果对社会的影响巨大。科学、合理、公正地实施监督检验是社会各界的普遍要求。《条例》对监督检验资格确认、监督抽样、抽检分离、任务来源、结果发布、复议与申投诉、检验收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在法制层面确保了监督检验的科学与公正。

  (三)有利于检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我省检验机构市场化进程加快。一方面,随着经济的扩充和结构的调整,检验项目和检验业务需求也随着扩大;另一方面,原隶属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的内设机构及各行业专业检验机构纷纷走向社会,进入检验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打破了国家统揽检验任务的单一格局。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介入检验市场,正成为我省社会中介检验机构的重要力量。针对这种情况,《条例》的立法取向是继续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发展壮大,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除对影响检验科学、公正、准确等资质能力有明确要求外,《条例》对检验机构的所有制性质、经营管理、用工分配等都没有作限制性要求,弱化了政府审批职能。

  (四)有利于规范检验活动,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检验作为一项技术判断活动,其行为是否规范关系到检验质量的优劣。对被检验人和社会来说,重要性是明显的。《条例》立足于检验服务要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对检验的服务资格、能力条件、抽样方法、检验程序、检测记录、检验报告、检验收费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对不同类别的违规行为逐一界定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查处,赋予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在制度上确保了检验工作质量。

  二、《条例》的出台背景和过程

  各级政府历来重视检验机构的管理和建设。《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检验机构提出了要求。通过实施这些法律法规,近年来我省检验机构的内部管理、技术水平以及行为规范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检验质量得到了提高和保证,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

  我省检验市场起步早,随着检验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发展,检验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检验市场准入不严、检验服务不够规范、监管力度不大等严重影响了检验市场的健康发展,部分检验机构为抢占检验市场而忽视检验质量,甚至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现象,行业垄断或地方保护在个别领域还较为严重。如何确保检验机构工作的有效性,立法明显滞后。已有的法律法规,其过于原则的表述规定,与当前检验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很不相适应。《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作为地方规章,虽然在全国比较早地对检验市场准入进行了规制,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出台实施,计量认证作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调整,提高法律位阶。同时,在行为规范方面,已有的法律法规涉及面比较少,操作性差,转置性条文多,与现实的失范行为相差很大。因此,如何按照市场化管理要求,确保检验机构独立、公正、客观、诚实,确保能力要求,确保行为规范,需要作出统一合理的制度安排。

  2005年,省质监局适时向省政府提出了修订《条例》建议。按照立法程序,在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下,省人大法工委、财政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先后到湖北、云南以及省内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台州、绍兴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检验机构和生产企业等不同部门意见,认真总结了我省检验机构的管理经验,分析当前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和市场变化走向。同时收集整理和研究美国、欧洲等国家地区有关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通性做法。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基础上,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送审初稿,进行了两次认真审议,最后以省人大常委会第76号公告公布了《条例》,并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制度和规定

  这次《条例》的制定,始终按照立法程序,坚持与国家有关法律相结合,坚持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结合,坚持与我省实际情况相结合,立足加强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各方利益。为此,确立了相应的制度和规定。

  (一)统一了检验市场准入制度。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从维护检验工作的独立、公正、准确、诚信的角度,《条例》再次对检验服务提出了准入要求,明确规定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机构,都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其公正性和服务能力进行计量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奠定了检验市场准入统一制度。

  (二)明确了监督检验确认制度。对承担政府监督检验任务的机构,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经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含考核、核准等)并取得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专家评审制度。条例规定,计量认证评审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计量认证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确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省质监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聘任评审员,建立计量认证评审专家库,评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从专家库中产生。评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参与对与其所在单位具有业务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检验机构的评审。评审人员在评审期间不得与所评审的检验机构发生任何业务关系。

  (四)监督检查制度。条例规定,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五)投诉举报制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调查处理权限的投诉、举报,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直接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投诉、举报。

  (六)信息分布制度。条例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检验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大众传媒等向社会发布有关信用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询检验机构信用信息。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

  (七)法律责任制度。条例加大了对检验违法的责任追究,加重了监管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对未经计量认证合格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不按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开展检验,伪造变造检验数据和结果,违反监督检验规定等18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对检验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等7项行政不作为,都逐一界定了法律责任,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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