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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方式缴税
问:刚开办的亏损企业,要缴纳核定的企业所得税是怎么回事?核定金额的依据是什么?
答: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关于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们企业是从2004年12月份投产的,2005年有利润,2006年亏损,那么我们2007年和2008年是否享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经营期达到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2008年1月1日即将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上述优惠,但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