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我省于9月1日实行的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无纸化核销的试行将简化退税环节,加快数据传送频率,提高数据准确性,大大缩短企业的退税周期,降低企业的退税成本。
优化税收服务的创新举措
据介绍,此次无纸化核销的试点推广是省国税局改进服务手段、优化税收服务、密切征纳关系的一项创新举措。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加盖 “出口收汇已核销章”印戳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省国税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之间通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双向加密传输,双向比对,来保证出口核销数据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准确性。对企业而言,一是退税环节简化了,不再需要携带大量沉重的纸质核销单在两局之间来回奔波;二是退税频率加快了,退税数据传输频率加快,数据的准确率和有效性增强使退税周期得以缩短;三是退税成本降低了,电子数据网上加密传输降低了企业在人力和物力上的消耗。
日前,萧山国税局进出口管理三科的税务干部走访了该区一家大型外贸公司杭州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就新的免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政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得到了该公司的认同和好评。公司负责人反映:“新政策实施后,大大减少了我们企业办税员的工作量,不需要每个月都把纸质单据整理一遍,也不用再特地跑到税务机关去交资料,从时间和程序上来讲,都更方便快捷了,而国税局减少了审核环节,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进度也加快了,这对我们企业来说是很实际的好处,同时相对以前的纸质报送,现在的电子数据传输方式也更安全可靠,不容易出错,企业非常欢迎这样切实惠民的新政策。”
无纸化核销试点进展顺利
为确保此次无纸化核销试点顺利进行,省国税局进出口处与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通过调研,拟订出适合本省实际情况的《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管理办法(暂行)》,并根据数据传输的要求,升级我省软、硬件程序配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3日正式发文同意我省省辖企业、杭州市所有出口企业实行试点,9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
据悉,按照“逐级推广”的原则,第一步由省辖企业、杭州市所有出口企业首先试点运行,自9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日期为准)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成功后将扩大到全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这将彻底取消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人工处理和手工传递,使出口退税环节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服务进一步优化,真正惠及全省广大出口企业。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须知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无纸化核销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一是对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且自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出口企业以及有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必须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9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收汇核销;其他出口企业必须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18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收汇核销;便于国税局和外汇局之间实现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的及时传输;二是各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正式申报时必须将2007年9月1日以前和2007年9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的单证资料分别装订;三是 “90天收汇核销”审批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如果符合“180天收汇核销”条件,可以向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申请“180天收汇核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四是收汇核销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企业需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补缴税款。
记者 顾志鹏
通讯员 盛洁 蔡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