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山县国税局对该县某私营企业进行所得税检查时,发现企业用现金支付企业实习人员工资,为此,检查人员对该部分支出从抵扣项目中剔除,并要求企业补缴所得税。
企业很不理解,检查人员为其详细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给实习人员的工资报酬准予在税前扣除需同时符合几个条件:与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院校签订为期3年以上的实习合同;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且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该企业虽与技工学校签订了为期5年的实习合作协议,但企业每月均是以现金形式支付实习人员工资,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故企业向实习学生支付的报酬也就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在此,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在与相关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合同,履行合作义务时,一定要按规定操作,否则容易造成经济损失,得不偿失。
(廖壮清)